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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推动全域创建文明城市
2019-04-15 11:11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

    “负面清单”重罚“不文明”


公共秩序篇

1.膀爷、霸座、插队,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2.“广场舞”扰民,罚!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交通出行篇

1.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二)行人跨越护栏的。

2.机动车违规鸣笛、变道、掉头,不按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罚!


第六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规鸣喇叭的;

  (二)违规变道、掉头的;

  (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

  (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

3.抢夺方盘等,罚!


第六十一条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生活篇

1.公共区域烧纸、搭设灵棚、“送路”,罚!


第七十二条 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

2.溜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罚!


第七十一条 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环境篇

1.随地吐痰、随处便溺、高空抛物,罚!

第六十三条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2.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罚!

第六十六条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广告等,罚!

第六十五条 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4.私搭乱建,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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