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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21-12-14 15:5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

〔2017〕44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且项目为国家或地方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及机构、或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条凡以天津城建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专款专用,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

体制。凡我校教职工承担的科研项目,均需在科技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项目,其经费管理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五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施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合同执行情况承担直接责任。第六条二级单位(学院或校属独立科研机构)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科技处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经费预算编制、合同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及会计核算、协助项目结

题决算及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试制仪器设备的采购和资产进行管理;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各相关部门要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便捷服务和政策支持。

第七条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科研合同事项原则上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费预算管理

第八条项目批复单位对项目经费及项目管理有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结合科研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没有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要紧密围绕项目研究目标任务,填制《天津城建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采用间接费用方式管理)》

(附件1)或《天津城建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未采用间接费用方式管理)》(附件2),保证科学、合理、合法和真实性。

第九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分别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项目合作单位提供配套经费并在我校核算的,经费应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单设账户核算。

第十条科研经费中的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等方式,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或租用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访谈调研、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数据加工处理分析等发生

的与数据信息采集、处理和加工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六)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该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以及差旅补助等费用。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专家费等。交通费包括用于邀请的会议代表城市间交通费及接送站费用,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以及停车费等相关附属费用等。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赴中国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科研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七)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论文版面费、审稿费、资料及印刷费、复印装订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学生、

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科研辅助等非我校在编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九)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具体包括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讲座酬金等,具体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它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合理支出,如实验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等费用、项目结题审计费等,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十一条对于对应文件或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定预算要求的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直接经费的使用不设比例限制和额度控制,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中的间接经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含用于补偿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及有关管理费用(统称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是单位为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而安排的用于项目组成员或项目参与人员的业绩绩效奖励支出,可以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科研绩效奖励可一次发放,也可根据项目执行期及其结题2年之内分批次发放。科研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科研绩效发放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项目下达部门对间接费用有使用要求的按照相应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

间接费用 比例

间接费用比例中包含

学校管理支出

绩效支出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

20%

5%

1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15%

3%

12%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13%

2%

11%

(一)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见表1)表1.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表

项目资助总额

间接费用 比例

间接费用比例中包含

学校管理支出

绩效支出

50万元及以下部分

30%

5%

25%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20%

3%

17%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13%

2%

11%

(二)人文社科类纵向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见表2)表2.人文社科类纵向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表

(三)对于尚未采用间接费用方式管理的科研项目,管理费

按照项目到账可提成经费的5%提取,全部为学校管理费。

第十四条学校使用自有资金或上级单位下拨的专项经费设立的各类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引进人才科研配套费、以及其它各类学校配套科研经费等,不设置间接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全部用于科研直接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组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天津城建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3),经科技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合作承担的项目预算需调整的,应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向科技处提交由项目(课题)牵头单位批准的预算调整意见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校内配套经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自筹经费进行配套的,项目组自筹解决。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到校后,由科技处进行科研项目认定登记,出具入账单,由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相关手续。凡列入学校计划的科研项目,实行专户核算。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支出施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执行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授权人“一支笔”签字制度。财务处对列入预算的直接经费支出凭合法票据办理。

第十九条学校及二级单位对大额资金支出进行分级审核管理。单笔数额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单笔3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

销;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或其他报酬性所得,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严格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办理科研经费外拨需填写《天津城建大学科研经费外拨审批表》(附件4)。

第五章决算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进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按规定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无决算要求的除外),决算报告须经财务处审核,必须做到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经项目下达部门验收通过出具结题验收证书或证明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剩余经费按照结余经费进行管理。

(一)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后,项目批复单位对于结余经费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对应文件或合同规定办理。

(二)对于没有结余经费使用规定的纵向科研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天津城建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预算表》

(附件5),科技处审核后,报财务处单独设账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严禁虚列、伪造名单,续保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严禁列支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费用;

(八)严禁借科研协作,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九)严禁设立“小金库”;

(十)严禁其他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开支。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开支手续。如发现严重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冻结经费,中止项目。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科研经费监督,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审计范围,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建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天城大政〔2018〕53号)、《天津城建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天城大政〔2015〕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天城大政〔2020〕74号(关于印发《天津城建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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