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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21-12-14 15: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关于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 26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意见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8〕38号)及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文件的精神,激发我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结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国际机构及个人等签订的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以及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得的各类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天津城建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专款专用,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项目批复单位对项目经费及项目管理有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编制预算。没有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凡我校教职工承担的科研项目,均需在科技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项目,其经费管理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六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施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合同执行情况承担直接责任。第七条二级单位(学院或校属独立科研机构)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科技处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经费预算编制、合同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及会计核算、协助项目结

题决算及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试制仪器设备的采购和资产进行管理;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各相关部门要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便捷服务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加强横向科研合同管理。科研合同事项原则上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

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维护学校信誉和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合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章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要紧密围绕项目研究目标任务,填写

《天津城建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免税)》(附件2)或《天津城建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非免税)》

(附件3),自主安排、统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科技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分别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项目合作单位提供配套经费并在我校核算的,经费需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单设账户核算。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的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

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

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外购零部件、安全防护用品、办公耗材、包装物的购置、运输、

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等方式,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或租用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实验室改装费。指用于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进行实验条件改善(简单装修改造及维修)的费用。

(六)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访谈调研、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数据加工处理分析等发生的与数据信息采集、处理和加工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七)科研协作费。指完成科研项目所必需的与校外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外协加工、委托开发、科研咨询中介等费用。科研协作费的设置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

(八)差旅/市内交通/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补助等费用。

2.市内交通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与项目相关的天津市内的交通费用,包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约

车和市内租车等费用。3.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

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4.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

出国及赴中国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科研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九)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论文版面费、论文修正及审稿费、资料费、印刷费、打印复印装订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成果转化业务费。指在项目相关的成果转化过程中,所发生和需要支付的场馆场地使用租赁、宣传推广资料设计印刷、展览展示模型制作、展板展牌制作等费用。

(十一)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因科研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等。主要指参与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科研辅助等非我校在职人员。

(十二)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具体包括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讲座酬金等。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

(十三)科研业务活动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科研业务接待费、工作餐费,应凭合法票据并符合相关规定据实报

销。

(十四)其它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合理支出,如实验废弃物处理、投标等费用、税费、审计费、公房使用费、项目组人员科研业务相关培训费等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对于对应文件或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定预算要求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直接经费中的科研业务活动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其他费用不设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经费中的间接经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

(一)间接经费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不超过60%。间接经费比例一经设定,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二)管理费是用于补偿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及有关费用。学校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三)绩效支出是单位为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而安排的用于项目组成员或项目参与人员的业绩绩效奖励支出,可以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科研绩效奖励可一次发放,也可根据项目执行期及其结题后2年之内分批次发放。科研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科研绩效发放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学校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落实。

第十五条项目组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进行预算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提交由合同项目出资单位(甲方)批准的预算调整意见进行备案。合同没有预算要求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天津城建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4),经科技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我校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校内配套经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自筹经费进行配套的,项目组自筹解决。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到校后,由科技处进行科研项目认定登记,出具入账单,由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相关手续。凡列入学校计划的横向科研项目,实行专户核算。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等,应税额由项目经费承担,学校财务处负责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经费被天津市科技局认定为“技术转让

(开发)”项目合同的,由科技处出具“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财务处使用税务票据可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条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施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执行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授权人“一支笔”签字制度。财务处对列

入预算的直接经费支出凭合法票据办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及二级单位对大额资金支出进行分级审核管理。单笔数额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单

笔3万元以上(含)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二级单位审

核后报销;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购买单项5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其他事项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或其他报酬性所得,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科研活动租车期间,租车合同明确约定的由我方承担的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燃油费、停车费,可据实报销。第二十五条学校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

验加工费、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中用于校内成本分摊等合理支出,可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单位基本账户。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严格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办理科研经费外拨需填写《天津城建大学科研经费外拨审批表》(附件5),并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审批。

第五章决算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进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应在项目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二十八条委托单位有决算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支出编报决算,由科技处、财务处等负责审核。委托单位要求对项目决算出具审计意见的,由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经项目下达部门验收通过出具结题验收证书或证明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剩余经费按照结余经费进行管理。委托单位没有具体验收格式要求的,合同规定的完成日期即为项目结题日期。

第三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需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后一年内完成结转归并工作。

(一)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后,项目批复单位对于结余经费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对应文件或合同规定办理。

(二)对于没有结余经费使用规定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天津城建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审批表》(附件6),科技处审核后,报财务处单独设账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严禁虚列、伪造名单,续保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严禁列支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费用;

(八)严禁借科研协作,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九)严禁设立“小金库”;

(十)严禁其他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开支。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开支手续。如发现严重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冻结经费,中止项目。

第三十三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科研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审计范围,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制度和财务验收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建大学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天城大政〔2018〕53号)、《天津城建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天城大政〔2015〕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天城大政〔2020〕75号(关于印发《天津城建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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