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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2020-06-08 09:51   来源:校党委组织部

天津城建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学校基层延伸,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入

天津市外转入的教工党员需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完成入职报到手续后,持原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至校党委组织部二级单位党组织报到。(基层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新转入的教工党员需到组织部换取介绍信;基层党委新转入的教工党员无需至组织部换信,可直接去本单位落组织关系)。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接收党员后,在回执联盖章,将回执联反馈给党员本人。

天津市内转入的教工党员需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完成入职报到手续后,先到转入的党组织报到,将转入党组织的党组织代码或名称告知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天津市党内统计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转出操作,网上转出后应及时联系转入党组织在有效期内接收。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员转入需报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在天津市党内统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转入接收

学生党员的组织关系接收一般每年9月份开学后各学院统一办理。各学院党组织负责审核介绍信、党员档案,填写《新生党员名册》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确定党员身份无误后办理转入。其中天津市外转入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党员,由组织员持纸质介绍信至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天津市外转入基层党委的党员,可由学院直接落信接收;天津市内的由各学院党组织在天津市党内统计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接收。

二级单位党组织需及时将新转入的党员编入相应支部,同时在天津市党内统计信息系统中维护党员基本信息。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审核新入职教工党员、新生党员档案中的入党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填写《新接收党员入党材料审查记录表》。对于入党材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应及时向原所在党组织了解情况,要求补齐材料或出具情况说明。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出

组织关系转往外省市的,由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开具纸质介绍信其中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还需到校党委组织部换信盖章。

组织关系转往本市的,一般在天津市党内统计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转出操作。由党员本人提供接收单位党组织代码或名称,二级单位党组织做好转出登记,在天津市党内统计信息系统中发起转出,及时联系接收单位党组织,对方接收后方视为转出完成。如接收单位党组织要求开具纸质版介绍信,则根据具体要求,视情况开具纸质介绍信。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员转出需报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在天津市党内统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转出操作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一般每年6月份毕业生离校前各学院统一办理。由各学院党组织填写《毕业生党员转出组织关系名册》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中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本单位组织员统一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开具介绍信等转出手续。

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往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也可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组织关系转往校内及市内六区有效期一般为7天,转往天津市其他区有效期一般为10天,转往外省市有效期一般为30天,考取研究生有效期一般为90天。党费应交至转出当月。

因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客观原因造成纸质介绍信逾期,需要修改或重开介绍信的,党员本人应在转出之日起6个月内与原所在党组织联系,提供原始介绍信、情况说明和《补转党员组织关系申请表》,补交党费至当月后可重新开具介绍信;因个人问题丢失介绍信或介绍信逾期的,查明后原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由党员本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补转党员组织关系申请表》后可重新开具。转出组织关系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到接收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的,由原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跟踪联系,督促转出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对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的,要协调接收单位及时予以解决,防止成为“口袋党员”。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及时了解转出党员组织关系落实情况,在党员组织关系落实前,党组织对党员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组织关系转往市外的,党员应在组织关系落下后一个月内将回执寄回、传真或拍照传给原所在党组织。组织关系转往市内的,应及时与接收单位党组织联系,在有效期内完成网上接收。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建立转接组织关系登记制度和“失联党员”、“口袋党员”防范机制,及时规范化整理,做到组织关系转出逐一登记、落实到位。结合党内统计工作,每年年底时将《组织关系转出和收到介绍信回执情况统计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党员组织关系暂缓转出

对于在转出组织关系过程中遇到困难、确实无法成功转出的毕业生党员可申请暂时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需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党员暂缓组织关系转出申请表》,经所在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将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要编入一个党支部,学院党组织要安排专人与其定期联系,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制定《党员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管理工作台账》并做好记录,掌握其去向、现状等。要健全毕业生党员管理信息库,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组织生活,帮助解决就业创业、学习生活等实际困难,使每名党员都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

组织关系暂缓转出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自离校之日起)。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学院党组织同意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

对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预备党员,要根据相关规定做好教育、培养和考察,符合转正条件的及时转正。预备党员保留组织关系期间须本人回校参加转正党员大会、履行相应程序,无法出席转正大会、无法履行相应程序的,按规定最长可以延长预备期一年,延长预备期满后仍不具备转正条件的,按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超过 6 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查找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予以停止党籍处理。停止党籍2年后仍然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四、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出国(境)学习研究的师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党员出国(境)前应向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暂停组织生活,填写《党员出国(境)暂停组织生活申请表》,经学院党组织审批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党组织要在党员出国(境)前,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党员组织纪律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明确出国(境)期间党员应履行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纪律,引导党员在国(境)外自觉维护祖国形象,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在学习工作中继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党员出国(境)期间,党组织要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与党员联系,及时了解党员在国(境)外的学习情况和思想状况,制定工作台账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处理。对停止党籍的党员,原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当继续与其保持联系。党员回国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

出国(境)学习研究经批准暂停组织生活的党员回国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支部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填写《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并向党组织提交国(境)外工作学习情况及思想表现汇报材料,按规定补交党费,所在单位党组织确认其党员身份及出国期间政治表现等,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恢复其组织生活,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批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

五、工作要求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将该项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并作为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的一项内容。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本办法相关要求纳入党员教育管理培训中,尤其做好毕业生党员和出国(境)党员的教育管理。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天津城建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天津城建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天城大党组〔20193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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