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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理学院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
2018-03-30 14: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是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是立院之本,强院之基。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水平,影响着一个学院的教风和学风,因此,学院必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必须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制定合理的教学规范是加强对教师管理的重要环节。教师工作规范是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是评价教师教学态度和水平的基本质量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工作规范是实行教学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规范学院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二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以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和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和帮助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第四条 认真学习教育理论,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不断总结、积累教学经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科学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新任教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与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新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讲并获得通过;

(二)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准备完整的教案。

第八条 开设新课程的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发表过有影响的论文或著作;

(二)提出详细的课程教学大纲;

(三)选定教材,确定教学进度,准备完整的教案;

(四)由系、部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由系、部组织审查其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 教师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课程教学(含实践性课程)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任课教师的职责是:

(一)负责推荐选用符合所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讲义)、指导书及教学参考资料;

(二)负责所任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课程实习、实验、考核等环节的实施,保障教学质量。指导、检查辅导教师备课、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

(三)维护课堂纪律,保证教学秩序;

(四)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接受系(教研室)、部对教学状态的检查和对成绩的复查;

(五)主动与其他有关课程教师及所在系、部党政领导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条 教师在教学中拥有以下权利:

(一)对上课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行使主导权;

(二)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授对象的具体情况,对教材的选用提出初步意见;

(三)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确定教学进度;

(四)向系(教研室)、部提出课程教学改革试验方案;

(五)对教学评估和有关教学方面的奖惩结果逐级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十二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或缺课。任课教师如果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间在一周以内的要提前向所在系、部请假,假满后要予以补课;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必须向系、部及学院请假,教师所在系、部负责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教师因故调、停课,必须经所在系、部及学院同意,由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不得由学生代办。获得同意后,方可调、停课。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按进度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或变动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 每个教师都应服从院、系、部的工作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 教学大纲与教材选用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应根据教学计划、预定教学目标和计划学时数集体制定教学大纲,经系、部讨论、学院审定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系(教研室)或学科组可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更新教学大纲。

第十七条 各门课程都要尽量选用优秀教材,教材选用按《天津城建大学教材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教学过程

第十八条 备课。

(一)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备课前应尽量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已有的知识结构,研究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二)教师备课,既要熟悉教学内容,又要充分了解学生。教师应该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地开展创新教育和个性教育;

(三)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结构与内在逻辑关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教学重点和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密切关注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努力实现教学内容的基础性、科学性、先进性和系统性的有机结合;

(四)开课前应认真填写课程教学日历,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对课程进度和各个教学环节作出具体安排,并作必要说明;

(五)准备好教学所需的多媒体软件、课件、图表、演示仪器等教学设备与教具;

(六)公共基础课教学要坚持系(教研室)集体备课制度,统一要求和进度,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

(一)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教师讲课应依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力求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要突出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着重学生能力培养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教师进入课堂要注重仪表,衣冠整洁;教师上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上课伊始,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在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之后,应详细说明出勤、作业、实验以及平时测验等在课程考核中所占的比重;

(三)教师上课要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教学内容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思维方法,形成科学思维能力;

(四)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师生互动的过程。教师应重视讲课效果信息的反馈,对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时进行调整,做到教学相长、协调一致;

(五)积极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六)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学院或教务处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习题课。

习题课是课堂教学的一种形式。教师应配合课程要求,精选出数量适宜、难易适度且具有综合性、典型性、启发性的习题,讲练结合,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辅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准备,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课堂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课堂讨论是在教师主持下,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一种教学形式。教师要结合课程实际,拟出具有针对性,且有讨论价值的论题。论题应当是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重点问题,要难易适度,有启发性;

(二)课堂讨论时,允许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三)课堂讨论中,要注意引导学生的思路,启迪学生的思维,活跃学生的思想,鼓励学生有创造性的发言,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四)做好讨论总结和讲评。

第二十三条 作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是考察学生理解掌握教学内容,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教师应依据课程的性质与要求布置份量适当的作业;

(二)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作业原则上要全部批改。对于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应予鼓励,尽可能给予批改。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要退给学生重作,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应做好作业讲评;

(三)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学生所修课程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教师对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提前向学生公布。对迟交作业的学生应酌情扣分,对抄袭他人作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以不交作业论处。不交作业达整个学期作业总量1/3以上的学生,平时成绩按零分计;

(四)各系、部应在期中或期末抽查学生作业,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是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创新思维和科学精神的重要环节。实验应分三个层次进行,一是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实验,二是教师设计的实验,三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设计的实验。通过这三个层次的实验训练,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提高;

(二)指导教师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教学大纲;

(三)指导教师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积极改进实验内容和方法;

(四)指导教师应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

(五)指导教师要以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六)指导教师要严格考勤,对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并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七)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实验报告的质量和自己设计实验的能力,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

第二十五条 实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这一教学原则的重要途径,是学生获得感性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实习计划应由系、部组织教师制定,实习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二)教师应提前赴实习点了解和熟悉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编写实习讲义或实习指导书,并争取接收单位的支持,落实实习安排,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三)教师要以身作则,精心指导,严格要求学生,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四)教师要主动会同实习单位认真做好实习工作的总结、学生实习的鉴定和成绩评定工作,交学院存档;

(五)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参照《天津城建大学实习教学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及教学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完成课程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命题考试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天津城建大学考试管理办法》、《天津城建大学关于试卷形式、试卷批阅和成绩报送的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或变相泄露试题。

第二十八条 在成绩评定的过程中,教师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给学生人情分。

第二十九条 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教师应按《天津城建大学课程考核文件归档规范》要求,将试卷交由专人统一管理。

第九章 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

第三十条 承担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指导任务的单位应根据课程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任务书,明确要求和进行方式、完成时间,指派指导教师。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是讲师(硕士)及以上有经验的教师,助教不得单独指导毕业论文。教师要认真、及时地对学生的论文或设计做出指导,立足于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既不包办代替,也不放任自流。

第三十二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任务是:帮助学生拟定题目,准备或介绍参考资料,指导学生拟定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提纲,解答疑难问题,提出修改意见,评定设计(或论文)成绩。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选题,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力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拓展学生所学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三十四条 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或设计论文)进行初审评定,并写出评语。评语内容包括学生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独立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的评定。

第三十五条 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论文质量等进行初评,写出评语,提出初评意见;

(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必须采用答辩方式。各专业要按学科方向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应包括由指导教师在内的三位以上教师组成,也可邀请科研、生产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答辩委员会。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成绩;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采取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制。各系根据自己的学科特点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

(四)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应认真掌握评分标准,力求做到宽严适度、评分合理。凡属学术问题,其观点、立论不同于指导教师者,也应按标准评定成绩。

第三十六条 除毕业设计(论文)外,要有计划有目的的给学生提供科研机会,鼓励高年级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进行科研方法的训练,开设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布置课程设计和学年论文,安排社会调查。有条件的系、部可以组织优秀学生参加教师研究课题的部分工作。

第十章 教学研究

第三十七条 教学研究作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所有教师均应结合所任课程开展教学研究,撰写教学研究论文。教学研究要以一般教学规律为指导,研究某门学科中的具体问题,既要有理论性,又要有较强的实践性,不脱离本学科的教学实际。

第三十八条 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章 进修提高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课程与专业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及研究机构进修或攻读学位,不断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教学研究与交流。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已取得教师任职资格、并被学校聘用的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

理学院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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