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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2022-01-04 16:54  

天津城建大学理学院文件

 

 

天城大理学院政20212


 

天津城建大学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天津城建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天城大政〔2018110号)和《天津城建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天城大政〔201911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天津城建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天津城建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院学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 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11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组成人员由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天津城建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委员会委员应由学院分管教学、研究生副院长、系部主任及各系部资深专家组成。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

(二)审议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三)审议所属学科(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审查所属学科(专业)申请学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组织学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协助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好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工作;

(六)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研究审议所属学科(专业)授予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和其它相关事项,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八)评选和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九)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秘书应在会前3天收集好会议议题并及时通知与会者。与会者应针对议题做好议事准备,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提高会议效率。。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确定。需要上会研究的议题,有关负责人应提前准备好完整的书面材料交给秘书,秘书一般应提前3天以上告之全体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举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采取实名负责制以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达到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通过。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讨论与决定的结果及理由向有关利害关系人说明。有关人员仍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申诉;党政联席会议认为需要,可以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再次复议。本次复议结果为终局决定。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秘书对会议讨论内容及所涉及的教师隐私问题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后制定或修改,其解释权在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天津城建大学理学院

                          202141

 

 

 

 

 

 

 

 

 

天津城建大学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

 

主  席:理学院院长

副主席:主管教学副院长

        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

成  员:化学系主任、数学系主任、物理系主任、CAD与工程图学部主任、化学系教师1人、物理系教师1人、数学系教师2人。

秘书:本科教学秘书、研究生教学秘书

具体名单如下:

主  席:陈 宇

副主席:刘贵贤、张守超

成  员:王晓玲、田维、师丽红、谷迎春、张玲、周建国、修妍、袁彦东

秘书:刘媛媛,刘丽娟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实行席位制,随岗位变动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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